判决书写错时间4年刑期变3年,男子出狱近9个月重新被羁押,家属希望法院道歉

2022年,卫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和虚假诉讼罪被内蒙古乌拉特前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然而,2021年1月被刑拘的卫某某,判决书却把他的刑期开始时间写成了2020年1月。原本应于2025年才能被释放的他,在2024年1月出狱。

今年10月12日,卫某某再次被收押。日前,卫某某家属告诉记者,他们从法院得知,法院发现当时的错误要纠正,于是重新将卫某某羁押,新的刑期从重新抓捕的时间起算,为期一年。目前他们从看守所得到的消息是,卫某某已经被转移到了监狱羁押。日前,内蒙古乌拉特前旗纪委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案件是法院错误导致,检察院有介入。乌拉特前旗所属的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表示,该案件基层法院已经有了处理结果,可以与基层法院联系。不过,乌拉特前旗法院多个部门目前均拒绝回应此事。

判决书写错时间

男子出狱近9个月重新被羁押

记者从卫某某方面提供的判决书看到,卫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判决书上一段括号的内容写到: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止。

判决书将羁押时间写成了2020年

记者注意到,在该判决书开头处写明,卫某某2021年1月20日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也就是说,卫某某的实际羁押开始时间为2021年1月20日,因此,出狱时间应为2025年1月19日。

卫某某家属向记者提供的卫某某释放证显示,卫某某服刑期间没有加刑和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与判处刑期一致,均为4年。释放证还显示,卫某某于2024年1月19日“因刑满释放予以释放”。

卫某某的释放证

记者获悉,卫某某今年55岁,有一儿一女,女儿已经工作,儿子还在读初中。

卫某某的女儿告诉记者,父亲出狱时是她去接的,但她此前并不清楚判决书写错了时间,判决书一直在父亲手中,她此前没看到过。父亲被捕和审判都是在疫情期间,家属并不清楚具体情况。

卫某某妻子席女士说,丈夫出狱后一直在乌拉特前旗打工,她则在外地工作,两人见面不多。10月12日,儿子告诉她,爸爸的电话很久都打不通。一直联系不到卫某某的他们选择报警,没想到却接到了看守所电话。看守所工作人员告知他们,卫某某被收押,让家属送衣服。他们把衣服送到看守所时也没能见到卫某某,只能把衣服放到门房处。

席女士说,之后他们联系到法院,才知道卫某某是因为法院判决书出错被提前释放,已经出狱近9个月的卫某某需要重新入狱执行最后一年刑期。

卫某某案的辩护律师告诉记者,2022年法院线上开庭时,检察院对卫某某有三项指控,他试图驳回其中两项,但只成功了一项。卫某某不了解辩护规则,对他不满。因此,庭审结束后他没有继续关注此事,也没注意到判决书中的时间错误。该辩护律师还提到,今年夏天卫某某曾经联系过他,想请他吃饭,但被他拒绝了。

法院称再次羁押系“纠正错误”

上级法院称涉事法院已有处理结果

席女士提供的一份录音显示,法院工作人员在和家属沟通中提到,判决书中执行日期写错了,所以要执行缺少的一年刑期,刑期从被再次羁押起算。

席女士告诉记者,录音中的法院工作人员就是判决书中的审判长尚某某。家属和尚某某曾经在法院见面沟通,对方表示,卫某某重新入狱是他们发现错误后进行纠正,但没有给家属出示逮捕证之类的书面材料,理由是已经给到本人。

10月23日,记者致电乌拉特前旗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可以联系尚某某本人了解具体情况,但尚某某的电话一直无法接通。卫某某案的另一位审判员则表示,案子不是自己负责,应该找审判长了解。10月24日,乌拉特前旗法院刑事立案庭工作人员表示:“这件事情没办法讲。”

10月24日,乌拉特前旗纪委工作人员表示,该案应是法院弄错了,但纪委没有介入调查,而是检察院在介入。同日,乌拉特前旗检察院负责刑事案件的第一检察部工作人员表示,没有听说过该案件,需要去询问具体经办人。但此后多日,该电话均无法再次接通。

10月28日,乌拉特前旗法院的上级法院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立案庭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案件基层法院已有了处理结果,可与基层法院联系。同日,记者再次致电乌拉特前旗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已经把情况向分管领导反映,不清楚会如何处理,并表示法院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会与记者联系。截至发稿,记者未收到回复。

家属希望法院道歉

律师称法院内部追责不影响刑期执行

席女士告诉记者,作为家属,他们不能接受法院一句“纠正错误”就结束了。上次卫某某被判刑时儿子还小,但现在儿子已经读初三。目前她还没有告知儿子这件事情,怕影响孩子读书,她也只能放弃打工回家陪伴儿子。

席女士说,自己的诉求一是让卫某某服刑到原定的2025年1月19日,二是法院书面道歉,三是对家庭造成的影响负责。

针对此事,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余超律师告诉记者,判决书出错是一个明显的工作失误,相关人员要承担一定责任。但司法机关发现错误后进行纠正,当事人少执行的一年刑期肯定还是要重新执行。余超提到,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因过失导致诉讼、执行文书内容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但法院内部追责和当事人继续服刑没有关联。

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航远律师则表示,这类司法错误,应该通过相关程序进行纠正,相关人员要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并不能被认为是受害方,因此无法为此事向法院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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