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起诉学校!法院判了

在校期间扎、咬同学

老师发现后对其批评

并要求其道歉

因态度敷衍老师责令其

再次向同学道歉

得知此事后,家长不干了

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孩子犯错

学校到底可以实施哪些惩戒措施?

看看法院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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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一年级的学生小蔚在校期间扎、咬其他同学,学校老师发现后赶紧制止,并在放学时间与涉事家长进行沟通。班会上,老师让小蔚向其他同学道歉。然而,小蔚的态度让同学们觉得不够诚恳,对此,老师再次要求小蔚郑重道歉。

事后,小蔚的家长不干了,认为学校老师当众指责小蔚、不听小蔚解释、无理要求小蔚当众反复道歉,造成小蔚心理严重伤害,致使小蔚持续情绪低落、无法正常返校。经多次交涉无果后,小蔚的家长代理小蔚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对小蔚造成的损害承担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民事赔偿责任。

批评、责令道歉属于合理教育惩戒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及审理重点在于学校老师对小蔚的教育管理行为是否超出履行教育惩戒权的范畴。本案中,小蔚家长主张学校存在不当训斥、让小蔚当众给其他学生道歉等行为,造成了小蔚的精神损害。对此,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现有情形不足以证明学校对小蔚的管理行为存在超越或滥用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情形,老师批评并要求小蔚向同学道歉的行为,属教师正常履行教育惩戒权,故判令驳回小蔚家长的诉讼请求。

北京三中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对受教育者有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今年出台的《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将“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纳入其中,为教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聚焦主责主业提供了政策依据。同时,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的教育惩戒措施包括点名批评和责令赔礼道歉。

体罚超出惩戒范畴不可取

“本案中,老师要求小蔚向其他同学当众赔礼道歉未超出条文许可的教育惩戒措施范畴。”陈晓东说,在要求学校教师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的同时,亦应对学校依法履行教育惩戒权的权利予以保护,本案对教师的教育管理行为是否属于履行教育惩戒权的范畴进行了判断及认定,进而作出了如上判决。

对于如何平衡学校惩戒权与学生权益之间关系的问题,陈晓东表示,教育惩戒以学生的成长为出发点,惩戒权的核心目的在于对学生进行引导和教育,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并改正,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因此,学校应当实施合法的教育惩戒,坚持合法、适度原则,比如教师在课堂上对不遵守纪律的学生进行点名批评,或要求他们做书面检讨,这些都是基于教育目的的惩戒措施,合理合法,但若是体罚或变相体罚,如让学生在教室外罚站超过正常限度甚至直接击打、刺扎学生,对学生身体造成损害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切莫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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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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