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起诉前女友返还20万元转账 法院:扣减520元等款项及共同开支,女方返还8万元

在恋爱交往过程中,陈先生向张女士转款37万余元,张女士向陈先生转款17万余元。之后,两人因感情破裂分手,陈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张女士返还20余万元。12月1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法院判决,由张女士向陈先生返还8万余元。

陈先生与张女士曾是一对情侣。2022年3月,两人经人介绍认识,后来确定了恋爱关系。2024年4月,两人分手,结束恋爱关系。2022年3月至2024年5月,陈先生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向张女士转款共计35万余元,同时还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的方式向陈女士转账2万余元。在双方恋爱期间,张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多次向陈先生转款共计17万余元。分手后,陈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女士返还20余万元。

四川凉山宁南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先生在恋爱期间通过微信、银行账户向张女士转款37万余元,是基于维持恋爱关系,进而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且其中不含特殊含义的大额转款明显占比较大。现因双方之间的恋爱关系终止,陈先生赠与的前提丧失,张女士继续占有赠与款项已无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返还的金额,应扣减如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含义的款项以及张女士向陈先生转的款项。同时,根据微信支付凭证等,可证实双方恋爱期间有同居及共同消费等情形,但诉讼中,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二人的共同消费为多少,因此,法院酌定按照四川省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扣除两年的开支后,由张女士向陈先生返还8万余元,其余款项视为赠与及主动承担双方交往期间的消费支出费用,均不用返还给对方。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张女士向陈先生返还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张女士不服,上诉到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11月5日,该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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