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惩戒新规12月实施 专家:惩戒也是为预防 对“帮信者”威慑作用更明显

12月1日,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将正式施行。施行后,参与网络电信诈骗者将会在金融、电信网络和信用三方面面临惩戒措施。

相关专家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认为,《惩戒办法》的目的还是在于提高违法犯罪成本来预防犯罪,相比于电信诈骗犯罪行为的直接组织参与者,《惩戒办法》对帮信群体的威慑作用更为明显。在具体实施时,要打破信息壁垒,做好信息共享,同时要减少误判,避免对正常生活产生干扰。

▲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有关情况

分级惩戒

措施涵盖金融、电信网络、信用三方面

《惩戒办法》共18条,主要包括惩戒原则、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分级惩戒、惩戒程序、申诉核查6个方面内容。惩戒措施包括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惩戒办法》规定,对惩戒对象实行分级惩戒,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惩戒期限为三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惩戒期限为二年。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郑翔在11月26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提到,《惩戒办法》是保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贯彻实施的重要配套文件,也是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颁布实施2周年之际,进一步推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

在介绍出台背景时,郑翔提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多发,除诈骗手法多变、技术对抗升级、作案窝点转移境外等原因外,犯罪团伙能够通过购买、租用、借用等方式源源不断获取他人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作案工具,也是此类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

虽然刑法修正案和相关法律意见明确,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行为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适用范围,但此类行为并未得到有效遏制,诈骗分子仍然能够不断获取前述作案工具,继续作案。此外,虽然金融、电信、互联网领域已明确规定实名制,但仍有少数企业或个人通过技术手段规避风控措施,或者通过其他手段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的上述卡、账户、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使实名制规定难以有效落实。

预防效果将更为明显

实施时要打破信息壁垒 实现信息共享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邹兵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此前出台的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也涉及了对惩戒措施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相对比较零散,内容也不够明确,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效果不太理想。此次出台统一的《惩戒办法》,不仅可以进一步明确惩戒的内容,而且还有一定的宣示性与震慑性,能够产生较好的预防效果。

邹兵建认为,《惩戒办法》的预防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满足惩戒条件的对象(即现实的惩戒对象)而言,对其实施惩戒,能够使其在一段时期内丧失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及相关犯罪活动的条件,从而减少这些犯罪活动的发生。这种预防属于特殊预防。二是对于那些尚不满足惩戒条件但是有可能实施相关活动的人(即潜在的惩戒对象)而言,《惩戒办法》的出台能够对其产生一定的威慑力,从而减少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犯罪活动的发生。这种预防属于一般预防。

在惩戒方式上,邹兵建提到,《惩戒办法》不仅规定了以往较为常见的信用惩戒,而且还专门规定了金融惩戒和电信网络惩戒。后两种惩戒方式直指涉“两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要害,对于打击预防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活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另外,将这三种惩戒方式规定在一起,也有助于督促不同的惩戒主体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

邹兵建建议,为保证《惩戒办法》顺利落地,在具体实施时,一是各个部门要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二是要尽量减少误判,避免惩戒措施给公民正常的工作与生活带来不必要的干扰。要严格遵守过惩相当原则,努力维持惩戒与保护的平衡;在技术层面,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减少误判率,及时处理申诉案件,发现惩戒认定确有错误的,及时解除惩戒措施。

对帮信群体威慑作用更明显

金融、电信机构应尽到核实义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认为,反电信诈骗是一个综合的措施,应该以预防为主,《惩戒办法》的目的,也是希望通过加大犯罪惩罚的力度,提高违法犯罪的成本,来预防犯罪。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打击新型网络犯罪指导处副处长胡志伟在新华社解读时同样提到,“惩”只是手段,“戒”才是目的。一方面,提高违法的成本,防范更多违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对社会产生强大的警示、震慑效应,引导相关的行业和个体,约束他们的行为,并提高人民群众防范被骗,以及不能参与诈骗的意识。

胡志伟表示,重点打击的包括那些直接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以及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关联违法犯罪行为。

刘德良认为,对于直接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而言,最大的成本在于刑法处分,包括有期徒刑、罚金等,相比之下这些惩戒措施带来的震慑作用有限,但对于那些起辅助作用的帮信者,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但刘德良也提到,在威慑帮信者,让他们不敢出借、买卖银行卡、身份证之外,金融、电信机构做好风险防范、尽到核实义务是更根本的解决方案。

“机构切实做好身份比对,保证人证合一,而不是凭借一张他人身份证甚至复印件就能通过审核,才能从根本上让那些出借、买卖证件失去意义。”刘德良建议,在对假冒、出借身份的人追责之外,也应该立法对审核不到位的机构进行追责。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刘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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