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排球时被撞倒地不起,耳部还有鲜血流出,撞人者该担责吗?律师说法

▲网传视频截图

10月28日,一则“男子打球摔倒后躺地不起,耳部有鲜血流出”的视频引发关注。据网传视频显示,在一球馆内,一群人正在打排球,一身着白衣的男子在接球时与一旁的灰衣男子相撞,随后便倒地不起,且不久后耳部便有大量鲜血流出。

在该视频的评论区,红星新闻注意到,有疑似知情的网友发出一张微信聊天截图,称白衣男子已无大碍。截图中,一用户称“老黄哥篮天是一个人品非常好的人,醒来不忘交球费,大家的捐款他拒收,并感谢大家对他的关心……那么激烈的冲撞倒地昏迷耳朵流血,最后的结果,受到的伤害并不太重,他说只是颅内出了一点血,现在人也出了监护室,恢复了正常状态。”

▲网传的微信对话截图

有知情网友向记者表示,此事发生在广西柳州,系一家名为金谷的球馆,“(受伤男子)没有生命危险,意识清醒,能说话了。”10月29日上午,红星新闻记者针对此事致电该球馆,据接线人员称,目前并未有顾客“出事”的纠纷,球馆也正常在营业。而当记者询问视频中的白衣男子是否无碍时,该接线人员则回复说“(人)没事”。

此外,红星新闻根据金谷球馆所在位置查找到附近有一家市工人医院,据接线人员称,自己系急诊科人员,此前确实有到金谷球馆出车接诊一名因打球摔倒受伤的患者,“(患者)已经住院了,其他情况不便告知。”

红星新闻注意到,对于白衣男子无碍的消息,诸多网友都感到十分庆幸,但对于这类事件的责任划分,大部分网友仍感疑惑,“如果出事了,到底谁负责?撞他的灰衣男子要赔钱吗?还有场馆这边也要担责吗?”对此,红星新闻记者特意咨询了两名专业律师。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指出,我国法律中有一个“自甘风险”原则,指的是参与者自愿参加对抗性较强的文体活动时,应该充分认识到此类活动的危险性,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应当由参加者自己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做出了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换句话说,如果参与者是在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受伤,且其他参与者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么受害人应当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北京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也同样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为据,对该事件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在本次事故中,受伤者参加的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在这类活动比赛中,必然伴随着难以避免的伤害,“从视频来看,其他参与者将受害者碰到时,处于视觉盲区,并没有明显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碰倒受害者纯属意外,所以,受害人不得请求碰倒他的人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除了队员以外,活动的组织者或者场馆负责人又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谭敏涛律师表示,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在组织类似活动时,应当做好安全保障责任,防止出现意外情况。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人因此受伤,组织者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到该事件来说,男子受伤是在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活动的组织者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所以,组织者不应当承担责任。”同样,场馆作为活动的组织者之一,场地如果没有出现设施安全隐患,伤害的发生不是因为场地问题,也不是由于场馆问题所致,而是由于活动本身的风险所致,那么,场馆负责人不应该承担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罗梦婕 实习生 成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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