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并非“新规”
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在门户网站公布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部署要求,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提升税收服务和征管效能,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查询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发现,201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就此作出了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2022年3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网络直播平台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存在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2023年印发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也提出:“强化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等税收协助义务,整治隐匿和转移收入、转变收入性质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广东省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2024年11月7日发布的《直播电商规范经营指引清单》也有类似规定,明确“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主播真实身份动态核验机制,在直播前核验所有主播身份,并依法依规向税务机关报送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还介绍,税务部门已在广东、江西等5省试点开展网络销售、网络直播等互联网平台企业按季报送涉税信息,参与试点的平台及平台内商户和从业人员普遍感受到“三不变、一变化”。
“三不变”是指互联网平台企业只需依法履行报送涉税信息的程序性义务,其自身经营情况和税收负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平台内合规经营的广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税收负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绝大部分小微企业和商户税负不会发生变化,因为商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在扣除减除费用和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后,也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仅需缴纳少量税款。“一变化”是指少部分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等行为的经营者,特别是不合规经营的高收入者,其违法行为将因此得到有效遏制,税负会回归正常水平。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对每经记者表示,《规定》既是对电子商务法的有效衔接,也是对浙江等地先行探索经验、前期试点经验的积极推广,并非在法律规定之外赋予平台企业新的义务,仅那些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等行为的高收入者才会有“痛感”,守法经营的平台企业和从业人员不必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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